(2015)胶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在朋与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朋,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杨在朋,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立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总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丽雯,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在朋诉被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在朋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