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群与天津海申传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天津海申传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天津海申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8号增7号底商。法定代表人何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群与被执行人天津海申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了〔2015〕津仲裁字第43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群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海申传奇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43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向军代理审判员 漆晓华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