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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春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1刑初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五指山市人,住海南省五指山市毛阳镇毛贵村委会唐干村*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3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来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4日15时许,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在五指山市毛阳镇三角路口执勤时,被告人王X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01K**”普通二轮摩托车行径该地,被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王X带至毛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后将该血液样本送到三亚市中医院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出王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02.10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呼气酒精仪器测试单、血样送检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证人王X梅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进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超书 记 员 杨酉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