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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81民初107号原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邓羡光,广西岑溪市三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岑溪市三堡镇月田村下盖*组***号,户籍广西岑溪市波塘镇街儿路*号。法定代理人吴某乙。法定代理人冼某。原告梁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小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患精神病在治疗过程中未到庭,由其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亲在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方面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3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由于谈婚时间短,被告方隐瞒婚前患精神病事实,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因被告精神异常检查才发现。被告多次入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此,原告与被告无法培养夫妻感情,现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方辩称,被告已经生育孩子不某。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提供医疗费扶助款。被告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曾患精神病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经过调解时示证、质证,原告与被告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3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2015年11月29日被告入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10年医院的诊断结论为未定型分裂症。2016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1月21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吴某甲父亲)与原告达成协议:一、同意吴某甲与梁某甲离婚;二、梁某甲一次济帮助款人民币20000元给吴某甲;三、原、被告婚生孩子梁某乙由原告梁某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某甲自愿负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与被告吴某甲婚前相识时间短便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生育了一个孩子,因家庭琐事诱发被告再次精神异常而被送于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至今,无法培养深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至今未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父母亲)进行调解,被告的父亲吴某乙和母亲冼某同意在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方经济帮助款人民币20000元情况下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同意该项意见,本院予以照准。但因被告目前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接受治疗中,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以判决形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减轻被告压力,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梁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也同意,这是就子女抚养问题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达成协议,内容合法,也合理保护被告的利益,本院依法确认。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孩子梁某乙由原告梁某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三、由原告梁某甲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吴某甲(本案判决书签收时给付,此后被告尚在治疗中的医疗费由被告的父母亲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