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彭祥兴与深圳市高富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X,深圳市高富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799号申请人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富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等款项4629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高富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大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