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翠芹与刘军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芹,刘军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号原告:徐翠芹。被告:刘军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芹与被告刘军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翠芹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徐翠芹承担。审判员 薛永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