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敬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敬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77号罪犯赵敬东,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敬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淄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9月29日、2014年1月22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敬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敬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敬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敬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敬东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