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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达成加油站、马记双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令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达成加油站,马记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209民初438号申请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达成加油站,住所地南堡开发区东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会娣,该加油站站长。组织机构代码:068118101。被申请人马记双,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址南堡开发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自2015年3月至12月,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处购买柴油,每升约4.8元,共计货款人民币259358元,至2015年12月15日被告共给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至今仍欠货款人民币229358元。双方虽在开始口头约定现款结账,但由于被申请人周转困难,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追要。现由于被申请人已经自其他加油站进行采购,双方业务已经终止,故申请人向其催要货款,但被申请人拒不给付,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记双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达成加油站货款人民币22935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8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裴向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钰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