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辉与被执行人危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辉,危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曾辉,男,200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法定代理人曾稳心,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严塘镇。系曾辉之父。法定代理人何新苗,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严塘镇。系曾辉之母。被执行人危文良,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严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辉与被执行人危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11月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危文良银行存款10013.42元,因被执行人李正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