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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时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9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杭州德尔福涂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苗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