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顾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15号罪犯顾伟,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草店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1994年11月15日因犯流氓罪被渭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本次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5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顾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