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矫杰与被告孙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杰,孙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字204号原告矫杰,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被告孙亮,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杰与被告孙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矫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矫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