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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矫杰与被告孙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杰,孙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字204号原告矫杰,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被告孙亮,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杰与被告孙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矫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矫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