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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秦梅生、张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梅生,张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秦梅生,又名秦连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祖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祖明与秦连发货款纠纷一案中,秦梅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1月19日秦梅生以自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秦梅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宫福平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