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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字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毛某甲、柏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毛某甲,柏某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字69-1号原告黄某甲,男。被告毛某甲,男。被告柏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毛某甲、柏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以防止被告毛某甲、柏某甲转移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毛某甲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湘L479**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黄某甲所有的湘L479**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二、冻结被告毛某甲、柏某甲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树国代理审判员  吕海刚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