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刁福柱、吴世信与被告贾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福柱,吴世信,贾军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15号原告刁福柱,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职员。原告吴世信,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职工。被告贾军兴,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福柱、吴世信与被告贾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福柱、吴世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贾军兴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