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3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巩永红诉被告刘志光、李燕红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永红,刘志光,李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22-2号原告巩永红,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纪军,城区向阳里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光,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燕红,女,汉族,1984年10月18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永红诉被告刘志光、李燕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燕红的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燕红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闫  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羽佳竹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