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巩永红诉被告刘志光、李燕红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永红,刘志光,李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22-2号原告巩永红,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纪军,城区向阳里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光,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燕红,女,汉族,1984年10月18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永红诉被告刘志光、李燕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燕红的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燕红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闫 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羽佳竹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