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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为广州康××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涛,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8mg/100ml)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行经325国道14KM+100M(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段三善大桥西侧)对开,被告人李某越过道路中心分割双黄实线碰撞由被害人阮某乙驾驶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阮某乙受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留在现场等候。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阮某乙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阮某乙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阮某甲、陈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顺德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警情资料;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及告知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案发当时因为手机没电没有报警,但看见有路人报警。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的家属于事后积极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3.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按金单、领用单、收款收据予以庭审质证,证实被告人的家属已就被害人的住院治疗垫付费用合共人民币94094.5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就被害人阮某乙的住院治疗垫付相关费用合共人民币94094.5元。以上事实,有交警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辩护人提交的住院按金单、领用单、收款收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于案发后向被害人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