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因吸毒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揭文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9月12日为“大头”(另案处理)收藏毒品两袋,2015年9月14日其准备将上述毒品交还给“大头”时被公安机关缴获。经检验,上述毒品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8.8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