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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龚军恩与张元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军恩,张元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45号申请人龚军恩,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县。被执行人张元长,男,汉族,1962年4月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县。本院在执行龚军恩与张元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徐朝玲系张元长配偶,该债务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元长的配偶徐朝玲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张元长、徐朝玲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