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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倪某、盛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盛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09年3月8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8月5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盛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倪某、盛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信阳毛尖茶室”包厢内、华舍街道“瑞丰银行”旁棋牌室内,多次组织章海铭、林岗兵等人以“罗松”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以“95扣”的形式向参赌人员放资,共放资50000元。期间,被告人倪某、盛某共从中抽头获利15000余元,放资获利250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倪某主动向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柯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倪某、盛某分别占赌场股份的60%和40%,并依此比例分配非法获利。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某、盛某分别向本院退缴现金10500元、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章海铭、林岗兵的证言及林岗兵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盛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倪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某、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倪某、盛某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金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