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陕西省雕塑院与西安市齐月饮食有限公司龙首村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雕塑院,西安市齐月饮食有限公司龙首村第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162号原告陕西省雕塑院,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张琨,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齐月饮食有限公司龙首村第二分公司,住某地。负责人田军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升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雕塑院与被告西安市齐月饮食有限公司龙首村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雕塑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雕塑院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雕塑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06元,其余2506元退还原告陕西省雕塑院。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