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96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