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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96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