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刘爽与孙世瑞、孙乾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孙世瑞,孙乾祥,XX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87号原告刘爽。被告孙世瑞。被告孙乾祥。被告XX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爽与被告孙世瑞、孙乾祥、XX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