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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吉祖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祖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71号原告吉祖华。委托代理人刘桂山、吉永文,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328号。原告吉祖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祖华于2016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吉祖华负担。代理��判员景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玲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