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黄文平、杨会、田志勇、朱书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黄文平,杨会,田志勇,朱书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保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友谊桥旁。法定代表人潘白玉,该行行长。被告黄文平。被告杨会。被告田志勇。被告朱书层。本院立案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黄文平、杨会、田志勇、朱书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黄文平、杨会、田志勇、朱书层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文平、杨会、田志勇、朱书层名下的银行存款共予以冻结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良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