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胥桂春、黄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桂春,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胥桂春被执行人黄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003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芳(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5的存款港币750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