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庆彪与被告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彪,闫立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01号原告孟庆彪,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闫立忠,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彪诉被告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孟庆彪负担。审 判 员 梁鑫明审 判 员 王红影人民陪审员 钱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