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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庆彪与被告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彪,闫立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01号原告孟庆彪,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闫立忠,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彪诉被告闫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孟庆彪负担。审 判 员  梁鑫明审 判 员  王红影人民陪审员  钱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