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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况明芬申请执行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明芬,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况明芬,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委托代理人姚祥学,系申请执行人况明芬之丈夫。被执行人杨锐,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被执行人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法定代表人杨锐,系该公司总经理。况明芬诉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况明芬合伙投资款一十一万元,被告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况明芬。”,因被告杨锐、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况明芬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锐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瓮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