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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上述八原告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村民组。代表人吴全付,任组长。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泌阳县铜山乡羊进冲村委羊进冲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