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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沈某甲、宣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16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宣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农民。1996年1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2009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7月20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2011年1月10日假释考验期满。2015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5)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经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某甲村大堰廊孙某家、某甲村施某厂房、某乙村黄母山16号沈某乙家、黄湖镇某乙村与德清交界处山上孔雀饲养场边平房、湖州市德清武康镇某丙村农户家等地,以扑克牌打“牌九”的赌博方式,组织金某、何某、杜某等人聚众赌博40余场,抽头获利共约人民币5万元。期间,被告人杨某负责望风。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经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赐璧村大堰廊孙某家、赐璧村施某厂房、某乙村黄母山16号沈某乙家、黄湖镇某乙村与德清交界处山上孔雀饲养场边平房、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某丙村农户家等地,以扑克牌打“牌九”的赌博方式组织金某、何某、杜某等多人赌博40余场,抽头获利共约人民币5万元。期间,被告人杨某负责望风。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金某、何某、陈某、沈某乙、杜某、汤某、孙某、高某、马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宣某、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宣某、罗某、杨某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望浙人民陪审员  尤越强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