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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夏静静与夏邦跃、夏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静静,夏邦跃,夏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19号原告:夏静静。被告:夏邦跃。被告:夏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静静诉被告夏邦跃、夏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静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5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079.5元,由原告夏静静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