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夏静静与夏邦跃、夏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静静,夏邦跃,夏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19号原告:夏静静。被告:夏邦跃。被告:夏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静静诉被告夏邦跃、夏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静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5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079.5元,由原告夏静静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