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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二民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毛新华与被告毛鸿飞与侯淑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毛新华,毛鸿飞,侯淑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重字第5-1号原告张秀云,身份证号230122193104190620,女,193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十委二组。原告毛新华,身份证号230122195511210368,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区胜利街三委六组。被告毛鸿飞,身份证号230122195109250636,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一委十组。第三人侯淑芝,身份证号23012219651204006X,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四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毛新华与被告毛鸿飞、第三人侯淑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毛新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河畔小区6号楼2单元3层2室,并以李文华所有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五中家属楼5-202(哈房他证阿字第T201512220**号)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河畔小区6号楼2单元3层2室的房屋购买合同,查封期间该房由被告本人管理、使用,但任何单位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录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