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进与李连华、周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李连华,周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34-3号原告:李进(又名张凤立),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华,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包河区。被告:周慧芳,女,1965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又名张凤立)与被告李连华、周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协议申请将已冻结的700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开户在李连华名下中国建行颍州支行62×××27账户的查封;二、将冻结该账户的存款70万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帐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