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小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曲超、沈显明诉赵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超,沈显明,赵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小额字第16号原告:曲超,男,汉族,个体,住集安市。原告:沈显明,男,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被告:赵文喜,男,汉族,无业,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超、沈显明诉被告赵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杰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