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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小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曲超、沈显明诉赵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超,沈显明,赵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小额字第16号原告:曲超,男,汉族,个体,住集安市。原告:沈显明,男,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被告:赵文喜,男,汉族,无业,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超、沈显明诉被告赵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杰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