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淑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淑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71号罪犯高淑全,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淑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淑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淑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高淑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淑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