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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申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左勇与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左勇,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申字第000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左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樵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再审申请人左勇诉被申请人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左勇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左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李成团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