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与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南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南华,吕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19号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法定代表人:杨君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兴业国际商城12层B2。法定代表人:吕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南华,男。被告:吕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天明贸易有限公司、南华、吕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