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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滕开珍与义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开珍,义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滕开珍,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滕开珍诉义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案涉工程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与原告滕开珍签订《钢材供销合同》的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郎溪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部,上述主体均非本案原告主张诉请的被告义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滕开珍的起诉与义城建设有限公司并没有法律关系,被告义城建设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开珍对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0元,退还原告滕开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