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统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统生,李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付统生,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小区。被执行人李进伟,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付统生申请执行李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进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进伟向申请人付统生支付6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775元。因被执行人李进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进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