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赫梦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某,赫梦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贾某某,监护人贾卫红,农民。被申请人赫梦玲,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贾某某申请宣告赫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贾某某在申请书中称,申请人贾某某与被申请人赫玲为母女关系。2009年1月12日,赫某与贾海兵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18日生育长子贾某某。2010年11月17日,贾海兵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赫某因精神受到打击,于2011年6月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已失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贾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赫某宣告失踪。经查,��申请人赫某,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小庄村六组,其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赫某于2011年6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8日在《检察日报》报纸上发出寻找赫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赫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赫某与贾海兵所生育婚生长子贾某某,2010年1月18日出生,赫某的丈夫贾海兵于2010年11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现贾某某随其祖父贾卫红生活。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某某之母赫某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申请人贾某某请求宣告赫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赫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赫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