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杨爱民,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子庆,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