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51号原告官某,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官某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丽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