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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月芹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月芹,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月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强。再审申请人王月芹与被申请人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4197号民事判决,王月芹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廊民一终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月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润涛审判员  刘玉才审判员  李德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