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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宫昌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宫昌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767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永东,公司职员被告:宫昌森,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8元减半收取159.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