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罪犯何二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115号罪犯何二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沧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二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二奎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天林、刘玉玲、常中平、耿强及山西省汾阳监狱民警郭明明、朗完成、李耀文、高智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根据罪犯何二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为,汾阳监狱依法提请罪犯何二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二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八次、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何二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二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3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轩审 判 员 郭雁平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