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与巫友田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巫友田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伟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朝新,男。委托代理人何磊,男。被告巫友田,男。委托代理人梁存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友田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恩平市全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焕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宇君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