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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海洋、王德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洋,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海洋。被申请人王德生。申请人刘海洋与被申请人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刘海洋与被申请人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海洋主动放弃利息权益,被申请人王德生分四次偿还申请人刘海洋现金15万元,第一次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偿还2万元;第二次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偿还3万元;第三次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第四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海洋与被申请人王德生于2016年1月19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