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方正强与霍永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3号申请人方正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霍永福,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正强与霍永福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贾艳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正强与霍永福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方正强一次性赔偿霍永福两匹马的赔偿金22000元。(已履行)二、死亡的两匹马归霍永福所有,方正强车辆以(全险)自行维修,后续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归方正强所有。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方正强与霍永福于2016年1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宝力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