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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与藏晶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藏晶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向阳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黄胜德,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藏晶永,居民。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与被告藏晶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田贺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藏晶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诉称,被告是丰润区向阳小区XX楼X门XXX室的业主。自该小区建成以来至没有被热力公司接收之前,该小区冬季供暖一直由原告所属物业部门负责。在被告居住期间,自2011年至2013年,累计拖欠取暖费4368元,原告虽多次委派物业部门向被告收取取暖费,但被告总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截止到目前,仍未能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取暖费4368元。被告藏晶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在由热力管网统一供暖前,原告负责提供唐山市丰润区向阳小区冬季供暖服务,双方未签订供暖协议,供暖费标准为20.25元/㎡,被告系该小区202楼1门501室业主,每年供暖费为2184元。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二个供暖周期的供暖费合计4368元至今未付。以上有当事人陈述、取暖回访温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实际为被告所拥有的房屋提供冬季供暖,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供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供暖服务,被告应支付在此期间的供暖费,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藏晶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北关第二居委会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供暖费43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藏晶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本民审 判 员  杨慧苑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