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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6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陆尧与蒋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陆尧,蒋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645-2号原告周陆尧。被告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陆尧诉被告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陆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周陆尧负担。审 判 长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