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6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陆尧与蒋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陆尧,蒋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645-2号原告周陆尧。被告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陆尧诉被告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陆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周陆尧负担。审 判 长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微信公众号“”